關于開展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糧食局 關于開展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 國糧檢〔2007〕133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是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的一項重大政策措施。為確保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貫徹落實,做好2007年的糧食收購工作,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2007年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的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決定開展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時間 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時間為7月1日至12月31日。檢查的區域為小麥、稻谷最低收購價預案執行地區。 二、檢查對象 此次專項檢查的對象為承擔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儲存任務的庫點(包括延伸收購點),以及其他糧食經營者。 三、檢查內容 (一)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執行情況。主要包括:是否向售糧農民公示了收購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是否認真執行《預案》規定的糧食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是否存在壓級壓價、抬級抬價、缺斤短兩、以次充好、以陳充新等變相壓低或提高收購價格的行為;中央和地方儲備輪入的糧食是否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購價格水平;是否及時向售糧農民支付了售糧款,是否存在給農民打白條、代扣各種收費及其他款項等行為。 (二)檢查糧食經營企業履行最低庫存義務情況。各地要引導和鼓勵各類糧食經營和加工企業履行收購義務,積極入市收購糧食。對新糧上市后達不到各地按《條例》規定的最低庫存要求的糧食經營企業,由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取消糧食收購資格,并提請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目前尚未規定糧食經營者最低庫存的地方,要按照《條例》的要求,抓緊制定糧食經營者保持最低庫存的具體標準。 (三)檢查最低收購價糧食儲存及管理情況。最低收購價糧食承儲企業(包括跨省移入地區的承儲企業)是否存在擅自動用或自行銷售最低收購價糧食的情況;承儲的最低收購價糧食是否質價相符、賬實相符;糧食儲存是否符合安全儲糧要求。 (四)檢查最低收購價糧食銷售和移庫的出庫情況。主要是:最低收購價糧食交易過程和交易行為是否符合交易規則,是否存在非法交易、囤積倒賣行為;承儲庫點是否按銷售出庫和移庫計劃以及相關要求及時出庫,是否存在人為設置障礙、借故拖延出庫等行為。 (五)其他檢查。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是否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報送糧食收購數據和有關情況;是否存在收購中人為設卡、搞地區封鎖,阻礙糧食正常流通問題。 對上述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及違反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的問題,一經發現,要按照《價格法》、《條例》、《辦法》、《預案》和《國家臨時存儲糧食銷售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檢查組織方式 此次專項檢查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能對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認真制定專項檢查方案,共同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專項檢查工作。預案執行期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將對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巡查,并對各地開展專項檢查的情況進行督查。 五、有關要求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糧食收購政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把這次專項檢查作為當前重點工作來抓,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確保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落實到位。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積極接受種糧農民和群眾的舉報、投訴,及時查處各種涉糧違法違規案件。要嚴格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程序,堅持公平、公正、文明執法。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財政、農業發展銀行及中儲糧總公司有關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和協作,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屬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問題,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專項檢查工作結束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總結,并在小麥、稻谷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結束后15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國家糧食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未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地區,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糧食收購監督檢查工作,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維護糧食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