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庫存賬務檢查規程
附件2:
糧食庫存賬務檢查規程
1 總則
1.1 為規范糧食庫存檢查中的賬務檢查方法和程序,根據《糧庫存檢查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1.2 糧食庫存賬務檢查包括統計賬檢查和會計賬檢查,以及賬賬、賬實相符情況的檢查。
1.3 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積極配合糧食庫存檢查人員做好檢查工作,如實回答糧食庫存檢查人員的詢問,并提供下列材料:
1.3.1 商品周轉糧(含糧權不屬于企業的代管糧食)、地方儲備糧、中央儲備糧以及其他政策性糧食的統計資料、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相關原始憑據;
1.3.2 企業糧食實物貨位卡、保管賬(或經營臺賬)、相關輔助賬表及原始憑證;
1.3.3 與儲備糧計劃規模和輪換有關的文件;
1.3.4 糧食庫存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需要的其他材料。
2 統計賬檢查
2.1 糧食庫存統計賬檢查,應重點對糧食庫存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賬務處理的準確性進行檢查。
2.2 庫存統計數據的檢查。核對各級統計匯總報表,詢問了解相關情況,并填寫《糧食庫存統計賬檢查工作底稿》(附表2-1)。
2.2.1 逐級核對統計報表。根據統計報表報送的渠道和環節,自上而下逐級核對各級統計報表的庫存數據,直至被檢查企業,核實有無虛報、瞞報、錯報等現象。
2.2.2 逐月核對統計報表。逐月核對各級匯總單位和被檢查企業至少最近三個月報送的統計報表庫存數據,核實各月度糧食庫存統計數據是否銜接。
2.2.3 核對分地區(企業)糧食庫存匯總表。核對每一級匯總單位的糧食總庫存是否與其所有報表報送單位糧食庫存的合計數一致。
2.2.4 檢查糧食收支平衡表各項目的平衡關系。
2.2.5 檢查相關統計報表之間的勾稽關系。
2.3 統計業務處理的真實性、及時性檢查。檢查不同性質糧食是否分賬記載。核對檢查時點(統計月報結報日)企業統計報表與糧食實物保管賬(或經營臺賬)是否一致,并填寫《糧食庫存統計賬與保管賬核對工作底稿》(附表2-2)。必要時可延伸檢查有關原始憑證。
核對統計賬與保管賬時,應檢查原糧、貿易糧和混合糧之間的換算是否正確,所使用的統計折率是否準確。
3 會計賬檢查
3.1 糧食庫存會計賬的檢查,應重點從糧食庫存成本、購銷資金流向、糧食補貼、銀行貸款等方面,驗證糧食庫存統計賬、保管賬的準確性和糧食實物的真實性,并對賬賬、賬實核對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作出糧食庫存是否真實的結論。
糧食庫存賬的真實性以清查實物數為比對依據,必要時,要延伸核對清查實物數與企業實際占用銀行貸款的匹配情況。
3.2 糧食庫存會計賬務處理情況的檢查。檢查與糧食庫存相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核實糧食庫存的會計賬表處理是否真實、準確。
3.3 糧食業務真實性的檢查。檢查糧食業務的購銷資金賬與購進(銷售)發票、付款(收款)憑證、購銷合同、運輸票據、檢斤入庫單、提貨單等所反映的糧食業務是否相符。
4 賬賬、賬實相符檢查
4.1 統計賬與會計賬相符情況的檢查。檢查企業糧食庫存會計賬記載的期末糧食庫存品種、數量與統計賬是否一致,并填寫《糧食庫存統計賬與會計賬核對工作底稿》(附表2-3)。
4.2 核對會計賬與實物清查結果是否相符。
4.2.1 正確區分形成不同性質糧食庫存的資金渠道。
4.2.2 結合糧食入庫時的市場價格(另有規定價格的,從其規定)和庫存糧食品種、數量、等級,測算收購資金總量與會計賬反映的糧食庫存值是否基本相符。不符的,應查明原因。
4.2.3 結合企業應收補貼款的實際發生額和規定的補貼標準,驗證企業承儲的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其他政策性糧食實物數量與實際清查結果是否基本相符。不符的,應查明原因。
4.3 賬實相符情況的檢查。根據檢查時點至實際查庫日發生的糧食購銷業務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情況,合理調整糧食實物庫存,比較分析賬實相符情況。
4.3.1 將檢查當日清查的糧食實物庫存合理調整為檢查時點的實物庫存,并填寫《糧食庫存實物調整情況工作底稿》(附表2-4)。
4.3.1.1 調整事項包括:檢查時點至實際查庫日發生的購進糧食入庫(未)入賬、銷售糧食出庫(未)入賬。檢查時點以前發生至實際查庫日尚未處理完結的糧食購進在途、糧食銷售入帳未出庫,以及代儲糧食、異地儲糧等。
4.3.1.2 調整方法為,實際清查日實物清查認定的糧食實物庫存減(加)檢查時點至實際查庫日的糧食入(出)庫實物數量,加上檢查時點以前至實際查庫日購進在途和異地儲存的糧食實物,減去檢查時點以前至實際查庫日糧食銷售入賬但未出庫的糧食實物,再減去受托代儲糧食,即為調整后的檢查時點實際糧食庫存。
4.3.2 檢查糧食統計賬面庫存(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統計帳面庫存為帳面實際庫存)與庫存實物相符情況。比較檢查時點賬面庫存與檢查時點實物庫存,得出賬實差數和差率,對賬實不符的,應根據相關賬證進一步檢查是否存在檢查時點以前發生尚未處理完結的糧食出(入)庫未入賬,以及損失、損耗、政策性借糧以及其他情況,分析原因,并填寫《糧食庫存賬實核對調整情況工作底稿》(附表2-5)。
5 儲備糧輪換賬務檢查
5.1 儲備糧輪換計劃及執行的統計、會計處理情況的檢查。
5.1.1 檢查儲備糧輪換計劃的分解與下達。包括檢查儲備糧輪換計劃批文;逐級核對輪換計劃的分解在品種、數量方面是否符合規定,計劃下達是否及時;承儲企業輪換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輪換方式及輪換工作的起止時間是否與輪換批文要求一致。
5.1.2 檢查儲備糧實物保管賬及糧食出(入)庫原始憑證,核實企業輪換的儲備糧數量、品種是否與上級下達的輪換計劃一致。
5.1.3 檢查儲備糧輪換業務的統計處理是否正確、及時,有無虛報輪換進度。檢查相關統計報表中儲備糧和商品糧之間的轉入(轉出)是否符合規定,實際輪入(輪出)數字是否準確。
5.1.4 檢查儲備糧輪換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情況,必要時,還應核對開戶銀行輪換資金的進出情況,進一步驗證儲備糧統計業務檢查的情況是否真實。
5.2 儲備糧的輪換期限的檢查。對采取先輪出后輪入方式進行儲備糧輪換的,應從開始執行輪換操作的當月起,逐月核對儲備糧實際輪入和輪出數量,計算輪空數量(即已輪出尚未輪入的儲備糧數量)和輪空時間,直至輪換計劃完成時點(或檢查時點),核實是否存在超輪空期現象。
輪空期應以儲備糧計劃庫點為單位,根據輪換文件下達的批次和品種分別計算。
5.3 檢查承儲企業在儲備糧輪換操作中執行國家有關糧食宏觀調控政策的情況。
根據儲備糧輪換賬務檢查結果填寫《儲備糧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檢查工作底稿》(附表2-6)。
6 特殊糧食業務檢查
6.1 核實委托、受托儲糧、異地儲糧和在途糧食業務的真實性。
6.1.1 對委托社會庫或由其他糧庫代收代儲的糧食,以及移庫異地儲存的糧食,必須檢查雙方合同、費用支付憑據、銀行借款等與所反映的糧食業務是否一致,必要時應予函證或實地檢查。對代農儲糧、代加工廠儲糧,應核對有關委托手續和資金往來關系。
6.1.2 在途糧食的檢查,在檢查合同、資金、運輸等原始憑據的同時,進一步向在途糧食的相關單位核實。
6.2 特殊糧食業務檢查結果的統計處理。
6.2.1 企業根據委托合同代收的糧食,應視具體情況予以確認:委托方未預付全部收購資金的,該批糧食按受托方的糧食予以統計;委托方已預付全部收購資金的,該批糧食按委托方的糧食予以統計。
6.2.2 委托代儲糧食必須有代儲合同。無代儲合同的,該批糧食視為代儲企業的糧食予以統計。
6.2.3 因災借糧、損失損耗以及銷售貨款未回籠等糧食業務,應按統計制度有關規定核減庫存,使統計賬面數與庫存實物數一致。
7 附則
7.1 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經營企業以外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的賬務檢查,側重于檢查企業是否依法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以及臺賬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
7.2 本規程引用下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辦法、政策和規程:
7.2.1 《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
7.2.2 《會計法》及《企業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7.2.3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7.2.4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7.2.5 《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7.2.6 《中央儲備糧統計制度》
7.2.7 《中央儲備糧油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0〕939號)、《中央儲備糧油輪換管理辦法(試行)》(國糧調〔2001〕209號)
7.3 本規程引用的規章、制度、辦法、規范、標準和規程有最新規定的,適用最新規定。
附表:2-1 糧食庫存統計賬檢查工作底稿
2-2 糧食庫存統計賬與保管賬核對工作底稿
2-3 糧食庫存統計賬與會計賬核對工作底稿
2-4 糧食庫存實物調整情況工作底稿
2-5 糧食庫存賬實核對調整情況工作底稿
2-6 儲備糧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檢查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