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糧食安全筑牢堤壩
種子是農業生產的源頭,良種培育離不開豐富的種質資源。我國數千年的農耕文明,孕育了大量的種質資源。有關研究報告表明,我國種質資源數量居世界前列,其中水稻地方品種約5萬個、大豆地方品種約2萬個;栽培和野生果樹種類總數居世界第一位;有藥用植物1萬多種,牧草4200多種,原產的重要觀賞花卉2200多種。我們有責任有義務保護好大自然和祖先留給我們的這些寶貴種質資源。
由于歷史原因以及以前缺乏種質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我國一些優良種質資源流失國外。有些國家以我國的種質資源育種,或者申請專利,給我們自己的種植業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必須加強我國種質資源保護,完善農產品從育種到生產、儲備的全鏈條法律保障制度,加強種業戰略部署,切實保障我國種業安全、糧食安全。
對于種質資源的保護,目前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已有相關規定。憲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也對種質資源保護作出相關規定。特別是種子法對種質資源保護予以專章立法,并明確規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現行專利法對遺傳資源專利保護也有所涉及,第五條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二十六條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我國還制定了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落實種質資源保護。
為了防止我國種質資源流失,更好保護國家種業安全、糧食安全,需要進一步健全種質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提升整體性、系統性、可操作性,從根本上防止種質資源非法外流。在行政管理上應進一步明確農業、林業、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防止種質資源非法外流的職責,在法律層面闡明接觸、利用種質資源的相關科研人員應承擔的義務,尤其應在刑法上明確非法采集或攜帶種質資源出境的刑事責任。真正將種質資源上升到國家安全角度來保護,不承認任何未經同意從我國取得的種質資源及其衍生物的權利,保留對原產于我國卻被其他國家、組織、個人非法獲取的種質資源的追索權利。更為重要的是,從保障糧食安全的角度和保護未來農業發展的角度,完善對原產于我國的水稻、大豆等傳統種質資源以及我國獨一無二的中藥材種質資源具體的法律保護措施。同時,對農民長期保存和使用的地方品種,也要納入種質資源保護的范疇。
保護好我國種質資源,還需要提高種質資源保護意識。除了專業人士,我國普通民眾對種質資源的戰略意義尚缺乏認知。應加強宣傳,提升全體國民保護種質資源的觀念。
保護種質資源的一個重要戰略意義是以其為基礎培育更優良的品種。應以落實種子法為契機,在資金和機制上大力支持國內農業科研院所以及種子企業進行種質資源研究,為良種培育奠定基礎。
(作者為北京農學院文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