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多項修改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10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繼續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郵政法修訂草案、消防法修訂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等。其中,食品安全法草案備受關注,做了多項修改,以從法律制度上預防和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審議意見】有些常委委員建議,對地方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予以明確。
【草案增加規定】“對食品安全實行全程監督管理”;“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加強風險監測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審議意見】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是對食品安全進行科學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基礎,應當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草案增加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后,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企業不守召回規定可令其停業
【審議意見】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增加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有關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審議意見】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針對食品免檢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明確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不得實施免檢。
【草案增加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同時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
【審議意見】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食品安全法應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規定。
【草案增加規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部門通報。”“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