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在食品安全領域的適用不足
如果消費者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后造成了人身損害,按照侵權法的理論,受害者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損償損失, 但是依中國的現狀,侵權法在因食品安全造成損害的適用卻不理想。
首先, 有時難以找到具體的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首先要找到加害人。由于我國的食品生產模式是分散經營,集中收購,并且食品并不完全適用于 《產品責任法》 調整, 不能首先要求經營者先承擔責任。 有時食品銷售經過了幾次轉手,出了問題難以分清是是哪個環節的責任, 找不到具體的加害人。
其次,難以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安全的食物被人體食用后,即使對身體有傷害,但并不一定損害全都會在短期內表現出癥狀,很多情況是長期食用后才表現出明顯的不適。人體的復雜性以及環境、情緒、自身體質對身體健康的影響導致很難證明食用不安全食品與損害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方,如果不能證明將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從我國已發生的食品安全導致的侵權案看來也印證了筆者的觀點,單個的受害者往往很難追究肇事者的責任,總會被肇事者以種種理由推脫,只有形成了群體性事件才易認定有因果關系。
再則,難以實現賠償結果。在因食用不安全食品而引起的侵權責任案件中,即使受害者找到了具體的行為人、證明了侵權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系、法院也判決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最終也可能因為侵權行為人的具體經濟條件的限制而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額的賠償。食用不安全食品對人身體造成的損害遠遠大于該食品本身的價值以及銷售者從中獲得的利潤。拿海南毒豇豆事件為例, 如果有人因食用該毒豇豆發生重大身體損害的,受害者如何讓海南那些貧窮的農民能夠完全賠償自己的損失。 即使侵權行為人是食品生產大企業也同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企業大意味著產品的銷量大,其生產的食品如果不安全受害者人數眾多,一旦出現嚴重安全問題即使變賣企業所有資產也不能賠償所有受害者的損失。就像三鹿奶粉一樣,很多受害的結石寶寶并沒有得到足額的賠償,而三鹿已經破產。對于很多家庭而言,如果得不到賠償可能承擔不起醫治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導致的疾病的費用,無辜的忍受病痛的折磨,這豈是生命應該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