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醋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申證單元。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醋產品申證單元為1個。食醋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生產許可證上須注明食醋品種(釀造食醋、配制食醋)。
二、環境條件要求。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的設施;企業的設備、管道、廠房及周邊環境必須定期清理檢查,防止滯留物料霉變,液體溢漏,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三、生產設備條件。企業必須具備食醋生產工藝要求的原料加工設備,如篩選、破碎、蒸料等設備;企業必須具備生產食醋工藝要求的生產設備和相關輔助設施,必須具有種曲制造(或外協提供)、發酵、淋醋、儲存、滅菌、灌裝等設備;企業必須具備與食醋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原料庫、成品庫及運輸工具。
四、原料要求。企業生產食醋所用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企業生產食醋所用的生產用水必須符合GB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制食醋必須使用食用級冰醋酸,并要有合格證明。
五、產品要求。企業生產的食醋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性行業標準以及食醋產品上的明示指標。
六、人員要求。企業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企業必須具有足夠的保證產品質量和嚴格按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計量、檢驗人員;從事食醋生產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七、儲運要求。貯存食醋的容器、設備必須安全無毒,保持清潔;清洗設備、容器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運輸用的車輛、工具必須清潔,不得將成品與污染物同車運輸。
成品必須存放在專用成品庫房內。成品庫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檢驗要求。企業必須具備與食醋產品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和檢驗設備;企業應具備食醋產品出廠檢驗能力,或委托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產品檢驗。產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銷售。
九、質量管理要求。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應根據企業情況持續改進,使之現行有效。
十一、包裝要求。用于存裝食醋的容器材料(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均應符合食品包裝材料的國家標準;食醋產品標簽必須符合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2719-1996《食醋衛生標準》、GB18187-2000《釀造食醋》、SB10337-2000《配制食醋》標準中規定的標簽要求。
十一、分裝企業要求。對分裝加工食醋的企業,應具有同產品相適應的加工分裝設備。其他各項按照《食醋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附件5-1)進行審查。其分裝的產品(半成品)來源于國內的,必須具有產品供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證明;產品來源于境外的,必須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
十二、現場審查。企業所在省、市(地)質量技術監督局于審查前10個工作日通知企業。審查組于審查前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人員及工作計劃表》(附件5-4)。現場審查時應按照《食醋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附件5-1)進行審查,做好審查記錄,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現場審查結論匯總表》(附件5-2)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報告》(附件5-3),并請企業認真填寫《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工作廉潔信息反饋表》(見附件5-5)。
十三、抽樣。審查組在現場審查同時,應在企業成品庫內抽樣,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瓶(袋),隨機抽取12瓶(袋),樣品分成兩份,每份樣品為6瓶(袋)。樣品確認無誤后,填寫《產品抽樣單》(見附件5-6 )一式3份。抽樣單1份同樣品一起送檢驗機構,1份留企業,1份送質量技術監督局。包裝樣品并在包裝的相應開口處貼上封條。包裝好的檢驗用及備用樣品,在抽樣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該企業送檢驗機構檢驗。
十四、檢驗。檢驗機構在收到企業樣品后,應首先檢查樣品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規定的進行檢驗。不符合規定的樣品,檢驗單位將樣品退回企業,并通知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理。
檢驗機構應依據相應標準組織對產品進行檢驗,在收到樣品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任務,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3份,1份留檢驗機構,1份送企業,1份送相關質量技術監督局。
檢驗單位有責任確保產品檢驗工作符合要求,并對檢驗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十五、檢驗項目。發證檢驗項目按附件5-7中列出的發證檢驗項目進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的項目(見附件5-7)。出廠檢驗按附件5-7中列出的出廠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兩次檢驗。
十六、委托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或部分檢驗項目尚不能自檢的企業,可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有相關產品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生產批逐批進行出廠檢驗。企業的生產批,由審查組在現場審查時根據企業的生產情況確定。企業應與檢驗機構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規定如何組成生產批、檢驗完成時限、依據標準和方法、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等。
十七、加嚴檢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在質量監督抽查中不合格的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在定期監督檢查、年審、換證復查中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產品進行加嚴檢驗,并書面通知企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成具備發證檢驗或定期監督檢驗資格的質檢機構,在30日內隨機抽取3個批次產品(1個批次產品為同班次,或同生產日期的產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3批次產品均合格后不再進行加嚴檢驗。
十八、嚴重質量問題是指產品所檢驗的項目不符合GB2719-1996《食醋衛生標準》的規定。
十九、本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二十、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實施無證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