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申請細則
第二條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的申請人應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可以委托境內銷售其農業機械產品的銷售者代理申請。代理申請人應提供農業機械生產者簽署的委托書。
第三條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后服務能力,管理完善,經營活動正常,市場信譽良好。
第四條 申請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是定型產品并形成基本的生產批量。對于一般農業機械產品批量生產能力應不少于50臺,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批量生產能力應不少于10臺(套)。
第五條 申請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在當年農業部公布的部級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范圍之內。
第六條 申請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一份;
(四)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或產品制造驗收技術條件文本一份(加蓋法人公章);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第七條 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申請表應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或一個申請單元(實行劃分單元申請的)分別填寫,經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申請者應對表中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新產品鑒定報告、科研成果鑒定報告、省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報告、產品質量認證報告、可靠性試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之一。
第九條 申請人根據申請產品的種類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及其專業站提出申請。
第十條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一條 申請者接到受理通知書后應按照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收費標準及時向受理機構繳納費用,并協商落實具體試驗時間和有關事宜。
第十二條 本細則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