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農民"玉米案"再審 期待能破除糧食收購壟斷
來源: http://www.pc256.com/ 類別:行業資訊 更新時間:2017-01-03 閱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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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刑一案,記者近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指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在未經糧食部門許可及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情況下,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然后陸續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2016年4月5日,王力軍因收購、販賣玉米被捕,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一審認定他觸犯《刑法》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退繳非法獲利6000元。
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糧食經營活動,須取得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也列舉了非法經營行為,如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產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等等。這就是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將王力軍判刑的法律依據。而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真的夠得上非法經營罪嗎?
首先要承認,農民無證收購玉米確實有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小麥、玉米等糧食是涉及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資源,國家在收購、買賣等環節均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對農民無證收購玉米,可以認定為行政違法,并作出一定的行政處罰,如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并處一定的罰款。至于無證收購玉米是否達到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所說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換言之,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可否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則要由《刑法》說了算。
按照《刑法》,非法經營罪的定罪前提除了“違反國家規定”,還得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要件。而農民無證收購玉米,其“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了嗎?此前有報道稱,王力軍只是在農閑時節收購玉米,以追求差價賺點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收購行為只要不違反契約,不搞坑蒙拐騙,沒有壟斷排斥其他人經營,只能算作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其擾亂市場秩序的社會危害性,不可與非法經營煙草、食鹽等專營專賣產品等相提并論。
不少聲音甚至認為,農民無證收購玉米,自己出力,自己出車,農民足不出戶就賣了糧,不但沒有擾亂市場秩序,反在客觀上減輕了糧農的賣糧負累,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市場活力,促進了國家對糧食的收購。比如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了玉米,然后陸續賣到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分庫。他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并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恐怕也就談不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充其量是動了相關部門與公司的壟斷“奶酪”而已。根本沒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可喜的是,最高法如今指令再審這起“玉米案”,雖不一定會促成翻案,至少會促使相關部門對類似事件再思考。在農業相對發達的省份,多年來存在著大量無證收購糧食的小販,這些個體收購者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存在,這確實是應該思考并理順的問題。實際上,2004年出臺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一個重要舉措:從當年開始,國家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執行帶有“濃厚的舊體制色彩”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不可太死板。期待“玉米案”再審能破除糧食收購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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