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云南省糧食收購經營者無須申請糧食收購資格
云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的《云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農民無證收糧算違法”將由此成為歷史。
《辦法》明確,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即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需具備3方面條件:具備與所經營的糧食規模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自有經營資金在3萬元以上;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符合國家儲糧標準和技術規范條件的糧食倉儲設施,倉容在5萬公斤以上;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具備基本的糧食質量檢驗檢測儀器及相應能力的檢驗人員、保管人員。
對比2004年版的《云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辦法》新增了“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這樣的內容。這意味著,活躍在田間地頭的糧食經紀人,將從此遠離“無證收糧”的法律風險。
此外,《辦法》同樣明確,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最低常年糧食庫存量一般應當保持在申報倉庫容量的10%。省人民政府在必要時,根據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對糧食經營者規定最低或最高糧食庫存量。《辦法》還鼓勵糧食經營者在省內糧食生產重點地區與銷售重點地區、我省與國家糧食主產區和省外糧食生產重點地區之間,以多種形式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鼓勵建立產銷一體化的糧食經營企業,發展訂單農業;鼓勵我省糧食經營企業和周邊國家建立貿易關系。
《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2004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同時廢止。(來源:昆明日報)
更多農業資訊可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