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進境糧食品質檢驗問題的分析
我國每年進境糧食過億噸,國際貿易中商品都是以質論價,一船6萬噸散裝大豆貨值動輒2億元,其品質檢驗的重要性、敏感性可想而知。
進境糧食品質檢驗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近幾年的進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督察和檢驗檢疫監管工作實踐,發現在進境糧食品質檢驗方面存在一些共性問題。
法律層面存在缺陷。對于進境糧食品質檢驗,《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實施條例修改后相比原法及條例有兩個顯著變化,這兩個變化使進境糧食品質檢驗陷入混亂。一是檢驗依據。原《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5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法律、行政法規款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的,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第9條規定提出,“商檢機構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證明”。換言之,進境糧食根據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包括品質要求及檢驗方法標準,并在索賠期限內完成。新《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該條規定明確排除了依據合同約定檢驗的選項。二是檢驗不合格的處理。原商檢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檢驗不合格或者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出具檢驗結果的,簽發檢驗證書”。新商檢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經檢驗……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或使用”。
進境糧食品質檢驗標準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進口糧食商品檢驗在標準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主要有:一是國家標準與國際不接軌,適用性不強。糧食國家標準制定的初衷是為了規范國內糧食的,如國產大豆主要用作食品用,完整粒率是一個重要指標,而進境大豆主要用作榨油,完整粒率不是關鍵指標,相反粗脂肪、蛋白質的最低限量應有要求。二是標準權威性不夠。糧食屬于特殊商品,其品質受產地國地理位置、土壤、氣候、生態及品種等因素影響較大,各糧食生產國對糧食分級、項目定義和檢驗標準不盡相同,有些差異還比較大。三是部分標準更新滯后。在進出口糧食品質檢驗中,水分是一個重要指標。1999年頒布的SN/T0800。X和SN/T0803。X系列標準中都規定了水分的檢驗方法,分別是《進出口糧食、飼料水分及揮發物檢驗方法》(SN/T0800.19-1999)和《進出口油料 水分及揮發物檢驗方法》(SN/T0803.7-1999)。但后來在對上述兩個系列標準復審后廢止了這兩個水分檢驗標準,并沒有及時重新修訂。目前水分檢驗仍采用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糧食、油料檢驗 水分測定法》(GB/T5497-1985)。方法中所采用的儀器設備都已進行了改進和更替。四是采標混亂。一方面檢驗檢疫部門內部在采用標準不統一;另一方面檢驗檢疫部門、收貨人(加工單位)、發貨人(出口商)等實施糧食品質檢驗采用的標準也不一樣,這樣品質檢驗結果比較性不強,不能相互驗證。
進境糧食品質檢驗人員的問題。一是缺少有糧油檢驗專業背景的品質檢驗人員。糧食品質檢驗人員缺少的問題更加突出。二是檢驗人員的培訓和交流少。
規范進境糧食品質檢驗的對策建議
完善進境糧食商品檢驗法律法規體系。適時修訂《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在商品檢驗的法定目標、檢驗依據、不合格處理方式中增加符合進境糧食商品檢驗工作實際的表述。頒布進境糧食商品檢驗的總局令,規范進境糧食取樣制樣方法,明確全國進境糧食采取一致的檢驗方法標準、檢驗規程標準和產品標準,使之既符合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實踐,又符合WTO的有關協定,最終實現“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范進出口商品檢驗行為,維護社會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的立法宗旨。
構建我國進境糧食商品檢驗標準體系。一是學習和借鑒各進口國糧食檢驗的標準,開展針對各進口國糧食檢驗標準的轉換和制定工作,實現與國際標準接軌,并上升為進口糧食品質檢驗的國家標準,完善我國進境糧食品質檢驗標準體系,滿足我國進口糧食的品質檢驗工作需要。二是系統梳理進境糧食品質檢驗標準,包括產品類標準、規程類標準和方法類標準等,查找產品類標準中是否還存在檢驗項目缺項、遺漏,查找規程類標準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方法類標準是否過時等問題,對有缺項和遺漏的及時補充,操作性不強的及時完善,過時的及時修訂。
加強進境糧食品質檢驗人員的培訓和交流。一是內部挖潛,促進人員的合理流動,解決“專業人員不在崗”問題。二是重視進境糧食品質檢驗后備人才培養,適時招錄有糧油檢驗專業背景的畢業生。三是加強糧食檢驗崗位人員的培訓。加強與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地方糧食檢驗部門的交流,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選派人員參加脫產培訓,邀請糧食品質檢驗方面的知名專家進行專題講座,著力提高檢驗檢疫人員糧食品質檢驗能力和水平。(來源:山東青島檢驗檢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