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根據《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所實施的,涉及到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罰沒案值達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對執法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對社會影響較大容易引起爭議等內容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實行逐級上報的原則。縣(市、區)、省轄市、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報當地法制部門備案的同時,逐級上報到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和備案報告)。 第四條 備案的范圍: (一)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 (二)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罰沒案值達2萬元以上(含2萬元)、5萬元以下的案件,縣(市、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縣(市、區)、省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罰沒案值達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萬元以下的案件,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縣(市、區)、省轄市、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罰沒案值達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案件,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報省政府、國家糧食局備案; (三)被處罰人不服,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四)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查報結果的、領導批示交辦的; (五)其他涉及到行政執法相對人的重大權益或者對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六)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七)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報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案件; (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下級報送的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處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 (四)行政處罰案件證據是否確鑿; (五)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六)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第六條 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備案審查過程中,根據情況可要求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證據及相關材料,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無故拒絕。 第七條 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備案材料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報經本級機關批準后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行政處罰案件的主要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和超越職權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 (二)行政處罰案件顯失公正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原處罰決定,并重新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規范,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備案材料時,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應當按法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決定。 第九條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或拒不執行審查決定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在規定期限內應備案而不備案的,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備案; (二)對拒不執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決定的,由其所屬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重大行政處罰案卷要按規定立卷存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備案期限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